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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触犯诈骗罪
来源: | 作者:pmo2e0fc6 | 发布时间: 2018-11-03 | 3629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情回顾】

  (提示:案情内容中所涉及人员均为化名。)

  2012年8月份,被告人杜某伙同王某以某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某市某区某工地开发商商谈该工程的承包事宜,并在该工地上搭建了工棚,但双方没有谈成,后两人谎称已签订了总承包合同,杜某私自刻了“大乘领仕馆项目部”的印章,通过卢某的介绍与被害人刘某在工地签订了水电安装工程合同,从而骗取刘某工程保证金20万,好处费2万及两部苹果手机,其中被告人王某分得好处费1万和一部苹果手机,20万保证金转入杜某的银行账户后被其挥霍,一个月以后,因刘某急于进入工地施工,被告人王某谎称手续没有办好,又在某办公室内骗取刘某10万元现金,2013年初,刘某发现被骗后开始找杜某和王某要钱,杜某失去联系,王某于2013年6月份退还给刘某5万元后也失去联系,案发后,王某又退还给刘某5万元。最终案情败露,王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4月17日被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于2016年6月30日被逮捕,河南见素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李峰为被告王某的辩护律师。

  【庭审现场】

  在庭审现场,某区人民检察院和王某的代理律师李峰律师进行了现场辩护,他们各自的主张及法院的认定如下:

  Ø 检方控诉:

  检察院根据提交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且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Ø 李峰律师辩护意见:

  当事人王某涉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其构成犯罪,王某年事已高,又患有大病,没有逮捕的必要,请求法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1. 王某对本案被害人被骗一事并不知情,其作为杜某的员工,将杜某的资金用于杜某的项目上是正常的职务行为,事后王某也向被害人便是会告知杜某及时还钱,其主观上没有任何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和目的。

  2. 被害人同杜某达成协议之前,王某并不认识被害人,即使其产生了错误的认识而被骗,也与王某无关,王某从未隐瞒过其是杜某的员工,被害人对此事实也是知情的,王某客观上不存在任何的诈骗行为。

  3. 王某经手保证金是被害人按照杜某的指示转入,未退还的部分资金也已经用到了杜某的项目上,王某本人并没有占用和使用资金,王某没有任何行为与被害人被骗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4. 王某年近六十,身体做过心脏支架手术,至今体内仍放置两个支架,身体状况极差,辩护人认为其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没有羁押必要。

  Ø 法院对辩护人意见的采纳情况:

  1. 被告人杜某伙同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

  2. 被告人王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对其可依法从轻处罚。

  3. 经司法局调查评估,王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

  法院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

  Ø 【见素律师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的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按诈骗罪论处。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