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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涉嫌强奸被依法提起诉讼
来源: | 作者:pmo2e0fc6 | 发布时间: 2018-11-03 | 3092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情回顾】

  (提示:案情内容中所涉及人员均为化名。)

  2017年1月7日凌晨,被告人邱某以唱歌的名义将被害人孙某约至某KTV包房内,邱某趁孙某醉酒不省人事与其发生性关系,并用自己的手机将该过程拍摄成视频,2017年1月13日,在邱某利用其所拍摄的视频胁迫孙某继续与其交往时,孙某得知自己酒后被邱某强奸而报警,当日被告人邱某被抓获归案。

  【庭审现场】

  在庭审现场,某区人民检察院和邱某的代理律师李峰律师进行了现场辩护,他们各自的主张及法院的认定如下:

  Ø 检方控诉:

  检察院根据提交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指控邱某以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且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Ø 李峰律师辩护意见:

  当事人郝某郝某是因感情纠纷引起的犯罪,区别于普通的强奸案件,被告人没有预谋准备,属于一时兴起,临时起意犯罪,属于偶发事件,主观恶性较小,情节较轻。被告人郝某属于初犯,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悔罪,且一贯表现良好,综合以上情节,建议从轻处罚。

  Ø 法院认定:

  被告人邱某属于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关于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经查明,被告人邱某的供述和被害人的陈述可知,两人相识后曾发生性关系,虽未以男女朋友相处,但与其他陌生人的暴力恶性犯罪有所区别,在量刑时可以酌情予以考虑。

  法院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邱某犯强奸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

  Ø 【见素律师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Ø 【见素点评】

  虽然在本起案件中,通过辩护律师的帮助使当事人减轻了相应的处罚,但是见素律师事务所在此郑重提醒各位:绝对不要为了一己私利而去触犯法律,凡事都应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处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