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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触犯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
来源: | 作者:pmo2e0fc6 | 发布时间: 2018-11-03 | 3288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情回顾】

  (提示:案情内容中所涉及人员均为化名。)

  2015年1月至4月,被告人翟某、郝某、周某预谋后在某县某村翟某侄子的宅院内制造毒品x余克,翟x将其放在被告人翟x家,由其保管,2015年5月25日某县公安局民警在翟x家查获重x克的毒品一包,最终案情败露,王某因涉嫌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并于7月3日被逮捕,河南见素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李峰为被告郝某的辩护律师。

  【庭审现场】

  在庭审现场,许昌市人民检察院和郝某的代理律师李峰律师进行了现场辩护,他们各自的主张及法院的认定如下:

  Ø 检方控诉:

  检察院根据提交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指控郝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且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犯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Ø 李峰律师辩护意见:

  当事人郝某参与制造毒品的证据基础,主要是翟x的供述,鉴于其他人的证言大多是“听来的、感觉来的”等推测性、不确定性的证言,某种程度上说只是有翟x的供述作为证据,而对于非法持有毒品部分,由于其明知毒品数量不大,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1. 根据相关证人证言可以认定郝某制毒明显不符合逻辑和日常经验法则,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疑点利益应归于被告人,郝某不成立制造毒品罪。

  2. 郝某本人有吸毒习惯,根据相关鉴定报告,其持有的绝大多数毒品的含量仅为1%,其本人也一直辩称都是吸毒时掺着的辅料,对辅料部分,有正当合理的理由认为其不明知持有的辅料属于毒品的认识,排除辅料部分后的毒品持有量已经不足十克,不应作为犯罪处理。

  Ø 法院对辩护人辩护意见的采纳情况:

  法院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郝某犯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

  Ø 【见素律师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