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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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aw-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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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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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佑铭不服驻马店市民政局、汝南县民政局行政复议一案,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由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5)平行初字第87号
原告王佑铭,男,汉族,1950年7月16日出生,驻马店军分区原副司令员。
委托代理人李峰、张新亚,河南见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汝南县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胡玉明,局长。
被告驻马店市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王启现,局长。
第三人张霞,女,汉族,住址不详。
原告王佑铭不服驻马店市民政局、汝南县民政局行政复议一案,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由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驻马店市民政局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的驻民复决字(2015)1号行政复议决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驻马店民政局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勇
审判员张俊峰
审判员勾向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陈书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