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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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aw-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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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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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郑州新巢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马香平、林峰、河南久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844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豫01民再10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郑州新巢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靳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马香平。
委托代理人李峰,河南见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新亚,河南见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林峰。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河南久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连敏。
再审申请人郑州新巢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马香平、林峰、河南久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844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2016年6月6日作出(2016)豫01民申192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8442号民事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陈元
审判员王明哲
审判员芦祎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周武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