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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涉嫌职务侵占被起诉
来源: | 作者:pmo2e0fc6 | 发布时间: 2018-11-03 | 3392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情回顾】

  (提示:案情内容中所涉及人员均为化名。)

  2014年9月27日起,被告人武某在位于郑州市某区的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担任业务部经理期间,利用从公司周转资金办理“银行垫资过桥业务”的职务便利,从公司骗取大量资金用于归还个人借款,后因无力向公司回款于2015年5月失去联系,经审计,武某侵占公司资金共计200多万元。

  【庭审现场】

  在庭审现场,郑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和武某的代理律师李峰律师进行了现场辩护,他们各自的主张及法院的认定如下:

  Ø 检方控诉:

  检察院根据提交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指控武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且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Ø 李峰律师辩护意见:

  1、 对于检察院指控武某构成职务侵占罪没有异议,但对于涉案金额持有异议,根据相关证据表明武某在刘某处实际共欠款90多万元,在李某处实际共欠款130多万元,综上,被告人武某共欠公司x元,而不是x元。

  2、 被告人武某在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

  3、 被告人武某没有刑事违法犯罪记录,本次犯罪属于初犯,且在此之前一向表现良好,到案后悔罪表现明显,且主观恶性不强。

  4、 被告人武某在被实施强制措施之后,协助办案机关促使同监人员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为该案件的侦破提供了重要帮助,根据以上情节,请求法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Ø 法院对辩护人意见的采纳情况:

  被告人武某属于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因此关于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法院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邱某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

  Ø 【见素律师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Ø 【见素点评】

  虽然在本起案件中,通过辩护律师的帮助使当事人减轻了相应的处罚,但是见素律师事务所在此郑重提醒各位:绝对不要为了一己私利而去触犯法律,凡事都应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处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