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暗夜晚终将过去,曙光时刻终会降临。河南见素律师事务所据理力争,又一次为当事人进行有效辩护,洗刷冤屈。
2022年8月18日,我所内部群中发出了一个振奋人心的消息:李峰主任把涉嫌“元宇宙”诈骗罪的宋某某接出来了。这看似简单明了的一则消息,其中却有着鲜为人知的艰辛历程。


(1)临危受命,步步为营。
这个涉及近十亿元的网络诈骗案,以致几十人涉案人员被刑事拘留。其中,宋某某的父亲联系到我所并约定了面谈时间。见面后,我们望着这位每日为自己的儿子东奔西走,神色倦怠的男人,心中不免感慨万千。在了解相关情况后,我们及时进行了会见,之后经过研讨,决定接下这个案子。首先,我们初步认定宋某某不属于诈骗罪的共犯,客观上宋某某只是实施日常技术的维稳工作,并没有实施诈骗的行为,主观上更没有诈骗的故意。其次,宋某某所在公司也有可能不构成犯罪。鉴于此,我们向检察院递交了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并与检察官积极沟通相关意见,最终他们也认可了我们的法律意见,对技术部相关人员下达了《不批准逮捕决定书》。
(2)一波三折,柳暗花明。
接下来,本应是当事人重获自由,与亲人相聚的画面。而公安机关并没有释放宋某某,却对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印发的《侦查监督部门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答》中第五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案件,公安机关直接变更为监视居住是否合法?答:除刑事诉讼法第72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适用监视居住的前提条件是符合逮捕条件。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符合逮捕条件而决定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就不能直接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中,人民检察院已经对宋某某下达了《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而公安局却对其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这样的行为是违规违法的。而对辩护律师而言,既然发现了违法行为,就要代表当事人进行抗争。我们随即向检察院反映了相关情况并递交了书面材料。之后,检察院也向公安机关发放了纠正违法通知书,公安机关却又以补充侦查为由拒不放人。我们面对这种鲜见的情况,群策群力,最后决定以涉嫌滥用职权为由控告至市检,在市检的介入下,公安机关最终才解除技术部相关人员十几人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这就是通过县市两级检察机关五次交涉,三次控告,得到一纸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的艰辛历程。

(3)载一抱素,笃信而立。
随后,宋某某被取保候审,回到家中和父母团聚,其家人对我们也表示了由衷的感谢。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感悟道,即使某些办案的过程道阻且长,但身为刑事辩护律师,其价值不就是为当事人奔走呼号,洗刷冤屈,争取合法权益,保障当事人的人权而奋争到底吗!只要能看到正义的到来,无论前方有多少险滩暗礁,我们会秉承着法治信念,勇立潮头,奋勇直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