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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大数据分析
来源: | 作者:123 | 发布时间: 2021-09-06 | 2038 次浏览 | 分享到: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随着我国进入信息化和大数据发展时代,新型的犯罪活动往往以互联网为媒介,相互交织,呈现出长链条、专业化、无边界、非接触等特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入刑”是出于我国现实背景和实践需要。另外信息网络帮助行为独立性逐渐增强,渐渐脱离正犯行为,且逐渐复杂化,正犯不成立的犯罪,共犯无法处罚的问题亟需得到合理解决。基于此,我国《刑法》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为了帮助当事人更详细的了解“帮信”,避免在不经意间触犯法律,笔者结合大数据检索,对全国法院近年来审理“帮信罪”的情况从数量、结果等方面展开多维度的的整理分析。

  

  一、报告数据来源

  

  1.案例时间:2017年1月1日-2021年4月14号

  

  2.案例来源:Alpha案例库、无讼案例库、庭小方案例库、裁判文书网

  

  3.限定法院:全国范围内各级人民法院

  

  二、检索过程及结果

  

  通过检索,筛选共计2036起案例。

  

  三、报告制作目的与意义

  

  依据全国范围内近五年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例,由专业化刑事辩护律师团队利用大数据分析的思维论断,准确、快速找到最佳辩护方向,以实现有效辩护的目的。

  

  一、案件的时间分布

  

  随着网络时代的发展进步,社会、经济、各地域文化也随之越来越被广大人民所知晓、所学习,在这种生机勃勃的背后,也隐藏着犯罪行为的发生。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快捷、无接触、范围广的优势,触犯刑法底线,从事犯罪活动。笔者总结了近五年的犯罪走势,更能够直观的反应出现况。(注:截止至2021年4月14日)

  

河南见素律师事务所

  

  数据统计截止到2021年3月,共统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决文书2144例,其中2015年2例、2016年2例、2017年13例、2018年27例、2019年100例、2020年1103例、2021年897例、从数据上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犯罪数量自2019年到2020年陡然上升,犯罪率比着2018年增长十余倍。虽然2021年将将过去不足4个月,但仅三个月的案件量已高达897例,笔者认为虽然数据不完整,但是单看数字,是值得我们深究的,其背后的意义不仅仅是数字,而是整个社会的进步、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的涵射,也与国家严厉开展“断卡行动”相关政策有密切的关系。

  

  二、案件区域分布

  

  基于网络时代飞速的进步的背景下,此种犯罪已经不受地域限制。在人口密集、经济发达、网络覆盖的地区犯罪数量明显居多。下面是全国范围内分布可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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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据截止于2021年4月,从地域分布来看,当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例主要集中在福建省、浙江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别占比19.85%、18.48%、10.10%。其中福建省的案件量最多,达到427件。(注:此处显示该条件下案例数量排名前五的省份)。上述省份案件高发的原因主要是有两点:一是沿海地区,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高发,一定程度促使帮信行为的多发;二是文化水平较低,收入不高,对帮信行为的认知程度不够。

  

  而案件量较少的省份,这些地区大多为国家边境地带,人口稀少,年轻人多外出务工,是犯罪量少的主要原因。

  

  三、案件审理程序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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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侵犯的客体往往是社会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依法实行管理活动,破坏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犯罪的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也有少数是特殊主体。

  

  从上面的程序分类统计可以得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下当前的审理程序分布状况,其中一审案件有2056件,二审案件有88件。并能够推算出一审上诉率约为4.28%。

  

  相较于其他高频侵犯人身权利的刑事案件,上诉的在于少数。笔者分析主要原因跟量刑可能具有直接的关系,此种犯罪侵犯的一般是社会管理秩序,并不涉及人身安全,所以处罚力度相较于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处罚力度要低,一般为有期徒刑、罚金制处罚。综上,二审的比重相较就比较小。

  

  四、审理期限可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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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对审理期限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的审理时间更多处在30天以内的区间内,平均时间为30天。

  

  相较于其他犯罪,“帮信罪”的审理期限较短,原因有两点:一是“帮信罪”因其构成的特殊性,若在合适时机委托律师介入,案件取得辩护成果的概率较大,部分案件可以在法院审理前取得阶段性成果;二是该罪涉及的上游犯罪一般均已经审理完毕,关于案件的关键争议较小。

  

  五、羁押措施可视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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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在案件审理程序中对羁押措施的分析可以看到,“帮信罪”取保候审及监视居住的比例远高于刑事案件整体取保候审及监视居住的比例。原因一是“帮信罪”因其构成的特殊性,若在合适时机委托律师介入,案件取得取保候审、监事居住等强制措施的概率较大;二是该罪涉及的上游犯罪一般均已经审理完毕,关于案件的关键争议较小,案件案情较为清晰。在此前提下,尽快委托专业刑辩律师介入案件,往往可迅速取得较好辩护成果。

  

  六、裁判结果可视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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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对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最终判处有期徒刑的案件有800件,占比为39%;判处缓刑的案件有1232件,占比为61%;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为8件。

  

  笔者对上述结果进一步检索分析,在上述案例中筛选出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介入案件办理的数量为1001件,对其裁判结果可视化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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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律师介入辩护的1001件案件中,最终判处缓刑的案件为813件,占比82%;判处有期徒刑的为182件,占比18%;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为7件。

  

  通过对比可知:在“帮信罪”中有律师介入辩护案件的缓刑概率达到82%,相较于整体缓刑概率61%,提高了21%,这充分说明,在该类案件中,尽快委托律师介入,对于案件办理取得效果,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七、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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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确认,但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者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

  

  第十四条单位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八、律师辩护要点

  

  1、辩护思路梳理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上游犯罪活动可以分为六类:(一)网络诈骗类;(二)网络赌博类;(三)淫秽物品传播类;(四)非法经营类;(五)非法集资类;(六)其他。

  

  司法实践中该罪以技术支持型帮助最为常见,其次是支付结算,其他帮助以转移财物的方式为主。刑法条文列明的技术支持主要是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四种行为,当然,除了这四种典型技术之外,还有销售赌博网站代码,为病毒、木马程序提供免杀服务,为网络盗窃、QQ视频诈骗制作专用木马程序,为设立钓鱼网站等提供技术支持等。关于这四个专业名词的含义,在《刑法修正案(九)》最新问答中有权威解释:“互联网接入”是指为他人提供访问互联网或者在互联网发布信息的通路。“服务器托管”是指将服务器及相关设备托管到具有专门数据中心的机房。“网络存储”通常是指通过网络存储、管理数据的载体空间,如常用的百度网盘、QQ中转站等。“通讯传输”是指用户之间传输信息的通路。

  

  该罪的以“明知”为必要前提,但此主观方面的认定既不能脱离一般共同犯罪中帮助犯的理论,又要肯定主观明知的独立性。也就是说,一方面,行为人须认识到到被帮助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具有相对依附性;另一方面,行为人不必与被帮助者产生犯意联络,具有相对独立性。这就要求在行为性质认定时,注意区分上游犯罪的共犯和独立成立本罪。

  

  因此,行为人对上游犯罪的明知程度是确定而具体的。笔者认为,对于本罪“明知”的认定,因本罪帮助行为的独立性与中立性,应以“应当知道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为限定,而不应肆意扩大为“可能知道”或“可能会发生”。

  

  2、辩护要点厘析

  

  检索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判例,结合刑法理论与司法解释,从辩护的角度厘析本罪认定的关键点。

  

  辩点1:主观上不存在共同犯罪的故意,即主观不明知

  

  本罪与上游犯罪活动之间符合一般的共同犯罪理论,行为人主观上应当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即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活动,而仍然实施帮助行为。若行为人并未认识到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则缺乏主观认识要素,不成立本罪。

  

  辩点2:对上游犯罪活动的认识并不具体

  

  司法解释对行为人是否明知采用了推定的方式,在有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可以推翻推定。行为人意识到被帮助人有“不对劲”之处,但对被帮助人具体实施了什么却不清楚,这是实践中的常见情形。当行为人对上游犯罪活动的认识不具体时,为了防止明知的泛化解释导致犯罪圈的不合理扩大,不应认定为本罪的明知。

  

  辩点3:根据一般社会人的认知结合行为人背景和经历,不宜推定明知

  

  司法解释列举七种可推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形,大体包括提醒未止、明显异常、专门用途、故意逃避等类型。笔者认为,客观上具备这些情形时,不仅需要根据一般人的认知能力判断是否应当明知,还需遵循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结合行为人的任职情况、从业经历、专业背景、培训经历、此前有无同类行为受到处罚、有无特定的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等特殊认知能力判断是否应当明知。如根据一般社会人认知或行为人特殊认知,行为人无法认识到被帮助者的具体活动及性质,则不宜推定明知。

  

  辩点4:上游犯罪活动不存在,或无证据证明上游犯罪活动确实存在

  

  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帮助对象必须实施了利用信息网络的上游犯罪活动,这是本罪的前提。换言之,若上游犯罪活动不存在,或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存在上游犯罪活动,则因丧失必要条件而成为不入罪的理由。但以此作为辩点时,需注意审查是否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几种例外情形。

  

  辩点5:客观上不存在帮助行为

  

  客观上是否存在帮助行为成为争议焦点时,行为是否属于本罪所说的“帮助”是需着重论证的。一方面,需审查是否有法律规定的几类帮助行为。另一方面,需审查行为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帮助行为。若行为人只是正当经营或提供服务,无推定明知情形,则其行为具有中立性质,即使表面产生了帮助的效果,也不能将其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帮助行为。

  

  辩点6:帮助行为与上游犯罪活动之间无刑法关联

  

  本罪的帮助行为与上游犯罪活动之间关系密切,在一定程度上前者依附于后者而存在。辩护时,需审查行为人的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是否有证据指向上游犯罪活动,帮助行为与上游犯罪活动之间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联。如果是间接因果关系或中间有其他介入因素,那么可以考虑从因果关系这一辩点突破指控。

  

  辩点7:未达到情节严重,或情节显著轻微

  

  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确实实施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时,则从犯罪情节、后果等方面考虑有无出罪可能。辩护人需从立足于案件事实,对照入罪标准,严格审查是否达到“情节严重”。如果案件本身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援引但书可以不作犯罪处理的,则需及时提出无罪的辩护观点。

  

  辩点8:全案的证据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定罪标准

  

  我国刑事诉讼中定案的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辩护人需对全案证据进行审查:与本罪定罪量刑相关的事实是否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是否都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是否对所认定的犯罪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如果行为人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并且达到情节严重的事实不清,相关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那么可以从刑事诉讼法的定罪标准角度予以驳斥。

  

  辩点9:具有常见的单位犯罪、从犯、自首、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情节

  

  当然,如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足以证明行为人实施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时,则需考虑作罪轻辩护。常见的辩点有单位犯罪、从犯、自首、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辩护人要结合具体案情,挖掘辩点,争取有利结果。

  

  辩点10:排除共同参与上游犯罪活动

  

  除了本罪的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的辩护,还要注意重罪与轻罪的辩护,因为本罪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与上游犯罪活动的共犯界限模糊,辩护人要防止以上游犯罪(重罪)的共犯认定。笔者梳理了常见的上游犯罪活动,包括网络诈骗、网络赌博、淫秽物品传播、非法经营、非法集资等,如果法院最终以较重的上游犯罪认定为共同犯罪,则可能处以更重的刑罚,对当事人极为不利。辩护人必须要严格区分行为人是构成上游犯罪的共犯还是独立成立本罪。对此,辩护人可以从有无通谋、明知的程度、帮助的程度等方面加以把握。

  

  以上为笔者整理的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大数据报告,时间自2015年至2021年4月,虽然2021年只有四个月数据,但是从数据上看出案件量仍增不减。笔者从时间走势、案件分布范围、高发省份等几个方面进行分析。检索途径为裁判文书网、无讼、聚法、微信搜索、搜索引擎等,数据来自裁判文书网。

  

  九、团队介绍

  

  见素律师专注于刑事案件的辩护与代理,及企事业、机关单位的刑事合规审查业务。在实务历练中,团队能力不断提升。依托止于至善,力求完美的工作精神,在刑事专业领域取得了社会各界人士的赞许和肯定,2017年被郑州市司法局授予“郑州市十佳律师事务所”荣誉称号,2019年被郑州市律协授予“郑州市优秀律师事务所”荣誉称号,2019年李晓东律师被郑州市律协评选为“2019年度优秀刑事辩护律师”,2019年李峰主任被河南省律协评选为“2015—2019年河南省优秀律师”。

  

  “诚实守信、恪尽职守、止于至善、力求完美”是见素律师的执业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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