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003717117

预约

咨询

出具谅解书不是缓刑的必要条件
来源: | 作者:123 | 发布时间: 2021-07-23 | 2257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类的刑事案件中,法院往往会将被告人取得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作为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并判处缓刑的必要条件,这种情况在故意伤害案件中尤为普遍。因此,在此类案件中,被害人以不出具谅解书为“要挟”,趁机向被告人索要不合理赔偿甚至“天价”赔偿的情况时有发生。而许多被告人为了争取不起诉或缓刑的结果,往往选择“忍气吞声”,接受被害人的“漫天要价”。事实上,这样不仅会导致双方的利益明显失衡,不利于化解矛盾纠纷,也会给公众造成一种“花钱买刑”的印象,有损司法的权威。


那么,被害人出具谅解书是否是适用缓刑的必要条件呢?答案是否定的。一方面,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并非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另一方面,司法实践中也存在未出具谅解书而适用缓刑的判例。


01


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只有符合上述条件的被告人,才有可能被宣告缓刑。对于取得被害人谅解,但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被告人,不能判处缓刑;相应的,对于未取得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但符合以上缓刑适用条件的被告人,依法可以或者应当判处缓刑。将被害人出具谅解书作为判处缓刑的必要条件,没有任何法律依据。那么为什么实践中大量法院将谅解书作为判处缓刑的必备条件呢?其实,法院之所以这样做,是为了将对被告人是否有悔罪表现的判断标准简单化。虽然出具谅解书不是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但是有悔罪表现却是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而悔罪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上的心理状态,必须通过外在表现去判断。在故意伤害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刑事案件中,显然被告人只有真诚道歉、积极赔偿,被害人才可能出具谅解书。因而谅解书便成了最典型、最简单的悔罪表现形式。但这样做至少会产生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有些被害人会趁机“狮子大开口”,导致一些真诚悔罪但无力满足被害人要求且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的被告人无法适用缓刑;二是让某些无心悔过但有能力“买”到谅解书的被告人获得更轻的刑罚,并给人以“花钱买刑”的不良印象,损害司法权威。因此,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只能作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参考之一,而不能是必要条件。



02


无谅解书而适用缓刑的司法判例


笔者通过检索相关司法案例,发现绝大多数适用缓刑的故意伤害案件中,都存在被害人出具谅解书的情况。这是因为此类案件中,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书是普遍情况,而不赔偿或积极赔偿而被害人不接受或接受但不出具谅解书是例外情况,因此给人适用缓刑必须有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的错觉。其实,通过相关判例可以看出,法院普遍认为在一定条件下即使被害人不出具谅解书依然可以依法适用缓刑。


判例一:(2015)鄂利川刑初字第00363号 李某故意伤害案


基本案情:2013年某日,被告人李某、于某等与被害人冯某发生冲突,李某、于某分别殴打冯某,致其腹部开放性损伤及脾包膜下血肿。经鉴定,冯某腹部开放性损伤构成重伤,该伤由于某所致。脾包膜下血肿构成轻伤,该伤由李某所致。后来,于某筹措资金,向冯某赔付各项经济损失331805元,其中包含有李某亲属赔付的80000元。冯某向于某出具谅解书,未向李某出具谅解书。


法院观点: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在其亲友的陪同下,到利川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此外,本院在处理于某甲案件时,于某甲亲属在筹集资金赔偿冯某乙经济损失331805元的过程中,被告人李某之父因李某参与打架伤人而分担支付了80000元,应当作为对被告人李某的量刑情节考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由于于某甲致冯某乙重伤,本院对其宣告缓刑,虽然被害人冯某乙对被告人李某没有谅解,但对被告人李某的量刑应考虑与于某甲的量刑平衡,方能体现公平、公正原则。故综合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李某宣告缓刑。


判例二:(2017)鲁1092刑初160号 姜某故意伤害案

基本案情:2016年某日,被告人姜某与朋友梁某在外吃饭期间,与被害人丛某发生冲突。后姜某与丛某发生厮打,最终造成丛某轻伤二级,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6000余元。案发后,被害人与被告人曾自行和解,合议庭也曾多次主持调解,但因丛某坚持12万元“底线”不松口,并扬言不满足其要求就不出具谅解书。被告人姜某认为赔偿数额过高,且没有赔偿能力,自愿赔偿被害人损失5万元,并将赔偿款缴纳至法院账户。


法院观点:被告人姜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姜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害人酒后殴打被告人姜某的朋友,具有过错,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35 660.64元,依法应当按责任比例予以赔偿。被告人姜某自愿负担超出应付的赔偿数额,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被告人姜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03


后语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知道被害人出具谅解书不是适用缓刑的必要条件。但这并不意味着被告人不需要向被害人真诚道歉,争取被害人的谅解。通过以上案例也可以看到,虽然被害人因各种原因没有出具谅解书,但被告人仍然在能力范围之内尽力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只有这样才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有悔罪表现,并进一步在没有谅解书的情况下适用缓刑。因此,对于被害人的合理损失,一定要积极主动赔偿,争取被害人谅解。而对于被害人不合理的赔偿要求,也可以断然拒绝,同时将合理的赔偿款项主动缴纳至法院,以表示自己的悔罪态度。最后,也提醒大家,遇事千万不要冲动,避免无谓的冲突。所谓的“打输了住院,打赢了坐牢”就是这个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