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郑州刑事律师事务所,你可以明白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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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mo2e0fc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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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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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社会是一个法治社会,我国是一个依法行事的国家,那么在现在社会中我们应该了解一些法律常识,今天在郑州刑事律师事务所小编就给大家讲解一下学到的知识,有需要的朋友可以开始记笔记了,这将是一次千载难逢的机会,现在就来学习一下吧。
现在社会是一个法治社会,我国是一个依法行事的国家,那么在现在社会中我们应该了解一些法律常识,今天在郑州刑事律师事务所小编就给大家讲解一下学到的知识,有需要的朋友可以开始记笔记了,这将是一次千载难逢的机会,现在就来学习一下郑州律师吧。
英美法律体系高度重视程序问题,德肖维茨甚至将程序性辩护称为“最好的辩护”[3],其实质在于能以此充分调动起律师的辩护主动性,进一步拉平“控辩”双方的诉讼地位,彰显律师的身份价值。故从行为逻辑上来讲,作为辩护人理应更为“偏爱”程序性辩护(因为从诉讼结构和证明要求看,作为“进攻”方的辩护人在操作上总比作为“防守”方的控诉机关要相对更容易些,诉讼“进攻”之本质是挑毛病、找问题。
根据现行刑事诉讼规则,只要辩方发现控方一处错漏之处(影响定性或定量)即可属“胜利”,而“防守”则是要处处兼顾,不容一点空挡或失误,起码不能有被推翻控诉的错误存在。
综观之,程序性辩护实际上来源于现代西方诉讼辩护的理念,与程序法制进步亦有紧密关联。相比而言,实体性辩护更为“原始”和传统,刑法关于构罪的定义(犯罪构成之范畴),从刑法颁布之日起就已基本确定,多次的修正案,无非是增加或调整了罪名,或者在量刑上有所调整,基本无关犯罪与行为性质本身。
实体性辩护实系对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之理解与评判,仅从修法革新上而言,刑诉法与刑法有着重大差别,在我国犯罪论体系(犯罪构成理论)没有从根本上发生变化的当下,要对实体性问题开展积极有意义的辩护,其难度相当大,这既源于制度本身之设计,亦局限于辩护能力之不足,相比之下,与程序性辩护则不可同日而语。
近年来,程序调整变化之剧烈明显大于实体,或曰,程序制度的进步带动了程序性辩护的发展,程序性辩护更显得有“市场”;二者,法律体系的不完备,以致程序性辩护的空间相对较大,如非法证据排除、认罪认罚等是近些年才得以明确的制度规范,运行尚不算成熟稳定;三者,实体经过长年积淀,已形成较为固化的模式,创新突破空间较小。是故,程序性辩护成为这些年刑事辩护理论与实务共同的“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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