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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困难就找郑州刑事律师!
来源: | 作者:pmo2e0fc6 | 发布时间: 2020-06-22 | 2623 次浏览 | 分享到:
  如今法治社会已经是大势所趋,那么我们应该怎样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在社会上如果受到侵犯该怎样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呢?今天小编就带着大家一起学习一下郑州律师的相关知识,在社会中遇到了困难,怎么寻求郑州刑事律师的帮助呢?快来看一下吧。

郑州律师
  
  “有效辩护”也是近期刑事诉讼中较为热门的提法,追根溯源,其来源于美国法学和法律实践,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的判例确立了被告人享有“获得有效辩护的宪法权利”这一原则。
  
  对此并没有具体解释,以致对其内涵产生一定的争议。从语义上理解,所谓有效,着眼点在于“效”,效有效果、效益、效率或效力等意思,通常认为,有效的理解应为有效果、有效益。不少观点认为,“有效辩护”主要就是要从辩护效果来进行考量。只有说服裁判法官接受律师的辩护意见,进而对于当事人从轻、减轻处罚,这样才实现了“有效”。也有观点认为,“有效辩护”要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当事人接受并认同律师的辩护行为和意见,给予了积极评价,无论法院是否采纳,均可视为有效。因为辩护之目的根本在于维护当事人权益,而当事人的评价当然是最为直接和主要的。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有效辩护”既不能从是否说服法官角度去理解,也不能从当事人认可与否去评判,而应当相对客观的予以认定,即郑州刑事律师是否尽职尽责进行辩护,只要忠诚尽责地履行了辩护职责,完成了委托任务,无论法官是否采纳,也无论当事人如何评价,都应视为达到了“有效性”。笔者以为,上述观点均有其理,其实质系分别从不同主体,不同侧重进行探讨,实为角度立场上的区分。作为法律专业的职业人员,律师理应尽责,在法律范围内保障当事人之合法权益,尽力实现其目的,也尽力争取裁判者的认同。
  
  诚然,当事人与裁判者的认可是主观层面的评价,辩护律师实难左右,第三种观点正是力求去除前两种的主观价值评判,从律师的客观履职情况进行分析。从“有效辩护”这一尚未明确内涵的概念来讲,确定一个辩护行为和意见是否有效,既离不开主观,亦要有客观,“有效辩护”的本质并不在于其概念本身,而在于如何实现,即从方法论上探寻其之价值,廓除纠结与其内涵纷扰之迷雾,还原其本来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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