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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刑事案件中有何作用?郑州刑事律师哪个好?
来源: | 作者:pmo2e0fc6 | 发布时间: 2020-03-23 | 1439 次浏览 | 分享到:

  就刑事案件而言,一旦一个人被公安机关及人民检察院拘留,并被拘留在看守所,为了免除犯罪嫌疑人的监禁,一些嫌疑人的家庭成员首先想到的,不是积极向律师寻求帮助,而热衷于向熟人寻找关系,希望用金钱解决。郑州刑事律师哪个好?律师在刑事案件中有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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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案件分为两大类,即“无罪案件”与“有罪案件”。


  对于无罪案件,律师需要尽快介入“提前拦截”。无罪案件绝大部分都是在侦查阶段被“过滤”,这就使得批准逮捕阶段律师的无罪辩护尤其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这也就意味着批准逮捕阶段是错案赔偿责任从侦查机关向检察机关“转移”的时间节点,辩护律师的法律意见客观上在帮助检察机关“风险防控”把关。辩护律师此时提出案件可能无罪的意见最有可能被检察机关接受,绝大部分的“不批捕”无罪释放,就在此阶段完成。


  即使批准逮捕阶段辩护律师的意见没有被检察机关接受,辩护律师还可以提起羁押必要性审查,并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不起诉”辩护意见。鉴于“不批准逮捕”只需要办案检察官作出决定即可,而“不起诉”决定需要办案检察官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这就使得“不起诉”成功率要比“不起诉”少得多。毕竟批准逮捕后错案风险已经转移到检察院,要检察院“自查自纠”不起诉有些困难——检察院极有可能“将错就错”起诉至法院,将错案风险“移交”给下家。


  如果说“无罪案件”辩护律师以争取无罪释放为第一要务,“让无辜者免受冤屈”;那么“有罪案件”则辩护律师需要“跟踪服务”,“让有罪者罚当其罪”。即使是有罪的案件,也分为“事实有罪”与“证据有罪”。“事实有罪”只有当事人知道,辩护律师只知道“证据有罪”。“客观事实”是什么,辩护律师与办案机关都不清楚,只有公诉机关按照法定程序与法理逻辑“有效证明”被告人有罪,才属于“证据有罪”。


  郑州刑事律师哪个好?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很容易被诱供甚至在侦查机关准备好的询问笔录上签名打指模。辩护律师提前介入,就可以帮犯罪嫌疑人“普法”,告诉他们如何审核笔录内容,如何避免被诱供或逼供。辩护律师甚至向他们解释涉嫌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哪种情况下构成犯罪,哪种情况下不构成犯罪,哪种情况下构成轻罪,哪种情况下构成重罪,帮助犯罪嫌疑人清楚案件构成与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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