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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知名刑事律总结几种无效担保的情形
来源: | 作者:pmo2e0fc6 | 发布时间: 2019-08-08 | 1467 次浏览 | 分享到:

  担保是一种法律旨在确保特定债权人实施债权并使用债权人或第三方的信贷或财产来监督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担保有担保,抵押,抵押,留置权和存款。如果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担保人通常首先履行债务。在这里河南知名刑事律师将为大家总结介绍几种无效担保的情形。

河南知名刑事律师


  1、主体:国家机关、公益法人的保证人资格与物保的财产范围受到严格限制。《担保法解释》第三条,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标的: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的担保。担保法解释第五条明确规定,担保合同无效。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


  3、特别情形:如违反《公司法》第143条第4款的担保。如果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是由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作出的,该担保合同无效。此乃强制性规范。


  4、对外担保的特殊规定:《担保法解释》第六条所列的5种情形,担保合同无效。


  (1)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2)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3)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4)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5)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信大家看过河南知名刑事律师的以上介绍之后,会对担保有更加深入的理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