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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而触犯滥用职权罪
来源: | 作者:pmo2e0fc6 | 发布时间: 2018-11-03 | 3259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情回顾】

  (提示:案情内容中所涉及人员均为化名。)

  2013年10月至2014年8月,担任郑州市某区某镇人大副主席、某镇某村合村并城拆迁指挥部指挥长、某镇某村拆迁包村领导的田某,在郑州市某区某村拆迁改造过程中,在明知拆迁企业河南省藏獒研究中心的拆迁档案中没有租地合同等有效证件、未签订拆迁赔偿协议,对该企业拆迁房屋的真实面积未进行核实的情况下,上报对该企业拨发赔偿款,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一百多万元。最终案情败露,田某被郑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滥用职权罪提起公诉,田某委托河南见素律师事务所李峰律师担任其辩护律师。

  【庭审现场】

  在庭审现场,某区人民检察院和田某的代理律师李峰律师进行了现场辩护,他们各自的主张及法院的认定如下:

  Ø 检方控诉:

  检察院根据提交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拆迁补偿协议、政府文件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田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处。

  Ø 李峰律师辩护意见:

  当事人田某没有指挥长的身份,没有决定资金兑付的权力,更没有审查核实拆迁材料是否齐全和是否属实的义务,无职可渎无权可用,拆迁补偿款在其签字前已经兑付,其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可能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滥用职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无一处符合,因此罪名不成立。

  具体辩护意见及法律的运用:

  1. 被告人田某不是该村拆迁工作推进指挥部的指挥长,不具有滥用职权的“职”与“权”。最重要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任免和职责划分都必须经过法定的任免和公示程序,但是根据相关的证人证言可知该村并没有成立拆迁指挥部,因此被告人田某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 被告人田某在客观上不存在“违反规定处理公务”。

  3. 被告人田某没有给国家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也不可能给国家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审计报告和审理移送处理书中并没有审计处具体的损失数额,虚假金额的计算仅仅依据张某的证人证言属于孤证,不应当予以釆信。即便被告人事后签字的行为是滥用职权,有其签字的金额仅为300万元,而藏獒研究中心的实际赔付为270多万元,因此被告人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仅为20多万元,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其造成的经济损失不足30万,不能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不具有刑法追诉的必要性。

  4.被告人田某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被告人“滥用职权”的书面依据仅仅是“某村合村并城拆迁安置补偿结算汇总表(300万)”上面有其签名,但该签名是事后补签的。兑付在签字前已经完成,即“滥用职权”的危害后果在被告人“滥用职权”之前就已经既遂,其事后的签字即便是滥用职权,客观上也不可能再产生新的危害后果。

  纵观本案全部证据材料,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仅仅只是被告人的口供,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被告人也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且指控被告人有罪的证据疑点重重、漏洞百出,达不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Ø 法院对辩护人意见的采纳情况:

  1、法院认为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田某的行为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200多万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指控,经当庭查证,该指控数额中包括虚报房屋产生的损失和虚报树木产生的损失,但因虚报的树木数量仅有一人的证言予以证明,属于孤证,因此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虚报树木的损失本院不予认定,因此应按虚报房屋产生的损失100多万元认定被告人田某的行为给国家造成的损失,辩护人关于此处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2、我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案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本案中的被告人田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造成国家损失100多万元,属于重大损失,但因被告人田某属于初犯,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因此关于该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Ø 【律师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Ø 【见素点评】

  虽然在本起案件中,通过辩护律师的帮助使当事人减轻了相应的处罚,但是见素律师事务所在此郑重提醒各位:绝对不要为了一己私利而去触犯法律,凡事都应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处理解决。正所谓是“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以其道取之,不处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