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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宅基地登记表骗取拆迁补偿款触犯贪污罪
来源: | 作者:pmo2e0fc6 | 发布时间: 2018-11-03 | 3240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情回顾】

  (提示:案情内容中所涉及人员均为化名。)

  2013年任郑州市某区某庄、某村并城项目指挥部群众拆迁和测量组成员的范某,在某村并城拆迁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以其妻子李某的名义伪造登记表虚构一处宅基地,骗取拆迁补偿款五十多万元,并以虚构的该处宅基地申请安置房置换,其一家四口的抵扣款共计十几万元,在此过程中,任该项目指挥部副指挥长的兰某为范某虚构宅基地提供便利,致使公共财产遭受七十多万元的损失,其中范某一家在拆迁中实际应得过渡费一万多元,生活补助费两万元。最终案情败露,两人被郑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其中范某被指控为贪污罪,兰某被指控为滥用职权罪,河南见素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李峰为被告范某的辩护律师。

  【庭审现场】

  在庭审现场,某区检察院和范某的代理律师李峰律师进行了现场辩护,他们各自的主张及法院的认定如下:

  Ø 检方控诉:

  检察院根据提交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范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且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被告人兰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滥用职权罪。

  Ø 李峰律师辩护意见:

  当事人范某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范某及其家属有积极退赃行为;且范某主动交代了兰某的犯罪行为,因此请求法院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具体辩护意见及法律的运用:

  1. 范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良好符合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2. 范某的妻子李某向法院积极退回全部涉案赃款七十多万元,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的相关规定,对其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 范某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他人犯罪行为且经查证属实,符合我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立功,对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Ø 法院对辩护人意见的采纳情况:

  1、 关于被告人范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关于被告人范某一家实际应得的过渡费和补助费应予以扣除的意见予以支持。

  2、 被告人范某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因此,关于该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3、 被告人范某案发后主动全部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因此,关于该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Ø 【见素律师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按贪污罪论处。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1)贪污数额较大或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2)贪污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3)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