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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不起诉制度梳理
来源: | 作者:123 | 发布时间: 2021-08-24 | 1298 次浏览 | 分享到:

  我国不起诉制度梳理

  

  所谓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后作出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审判而终止诉讼的决定。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后依法作出的处理结果之一,其性质是人民检察院对其认定的不应追究、不需要追究或者无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所做的一种诉讼处分。它的法律效力在于不将案件交付人民法院审判,从而在审查起诉阶段终止刑事诉讼。

  

  对于辩护律师而言,审查起诉阶段是开展辩护工作及争取有效辩护效果的重要阶段,在此阶段争取到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也就在广义上达到了无罪辩护的效果。而对于当事人而言,在无罪判决率趋近于零的我国司法环境下,能够在审判阶段之前结束诉讼程序,无疑是比较圆满的结果。

  

  既然不起诉制度如此重要,那么其在我国刑事法律体系中又是如何规定的呢?接下来,笔者就为大家详细梳理一下我国不起诉制度的相关内容。在我国,不起诉大概可以分为五种类型,即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以及特殊不起诉。

  

  一、法定不起诉

  

  01

  

  概念

  

  法定不起诉又称绝对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从而做出不将犯罪嫌疑人诉至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一种决定。对于符合法定不起诉的情形,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而不享有作出起诉决定或不起诉决定的自由裁量权。

  

  02

  

  适用情形

  

  1.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

  

  (1)不存在犯罪行为;

  

  (2)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虽造成一定危害后果,但从法律上并不构成犯罪;

  

  (3)虽然存在犯罪行为但该行为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

  

  2.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处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03

  

  补充说明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认为是犯罪以及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主要有:

  

  1.犯罪嫌疑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

  

  2.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3. 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4.危害药品安全犯罪案件中,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5.盗窃犯罪案件中,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

  

  6.敲诈勒索犯罪案件中, 敲诈勒索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根据被害人过错程度和案件其他情况,可以对行为人酌情从宽处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7.诈骗犯罪案件中,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8.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中,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三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1)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2)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或者被胁迫;(3)具有其他轻微情节的。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不认为是犯罪。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

  

  9.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犯罪案件中,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14号)施行以前,确因生产、生活需要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饵料自用,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可以依照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作为犯罪处理。

  

  10.污染环境犯罪案件中,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不具有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11.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中,多名家庭成员或者亲友共同参与出卖亲生子女,或者“买人为妻”、“买人为子”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一般应当在综合考察犯意提起、各行为人在犯罪中所起作用等情节的基础上,依法追究其中罪责较重者的刑事责任。对于其他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必要时可以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

  

  对那些迫于生活困难、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而出卖亲生子女或收养子女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那些确属介绍婚姻,且被介绍的男女双方相互了解对方的基本情况,或者确属介绍收养,并经被收养人父母同意的,尽管介绍的人数较多,从中收取财物较多,也不应作犯罪处理。

  

  12.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中,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13.掩饰隐瞒满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案件中,行为人为自用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财物价值刚达到相应标准,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

  

  14.破坏交通设施犯罪案件中,对于为了防止疫情蔓延,未经批准擅自封路阻碍交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由主管部门予以纠正。

  

  15.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犯罪案件中,非法携带爆炸物数量达到最低数量标准,能够主动、全部交出的,可不以犯罪论处。

  

  16.走私犯罪案件中,不以牟利为目的,为留作纪念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进境,数额不满十万元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的,应当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四、五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四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但同时具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1)珍贵动物制品购买地允许交易;(2)入境人员为留作纪念或者作为礼品而携带珍贵动物制品进境,不具有牟利目的的。

  

  在加工贸易经营活动中,有证据证明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保税货物脱离海关监管,经营人无法办理正常手续而骗取海关核销的,不认定为走私犯罪。

  

  17.转化抢劫犯罪案件中,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

  

  18.代替考试犯罪案件中,对于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行为人替考情况以及考试类型等因素,认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19.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案件中, 综合考虑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认为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20.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案件中,对受雇佣为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提供劳务的人员,除参与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以外,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曾因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受过处罚的除外。

  

  21.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中,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22.软暴力犯罪案件中,因本人及近亲属合法债务、婚恋、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而雇佣、指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仍继续实施的除外。

  

  23.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案件中,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

  

  24.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25.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犯罪案件中,行为人系受蒙蔽、胁迫参加邪教组织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26.毒品犯罪案件中,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单位或者个人未办理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的,不以制毒物品犯罪论处。

  

  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个人未办理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如果有证据证明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依法能够办理只是未及时办理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且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可不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论处。

  

  27.职务犯罪案件中,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国家出资企业的工作人员为购买公司、企业股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企业的资金或者金融凭证、有价证券等用于个人贷款担保的,可以视具体情况不作为犯罪处理。

  

  对于特定历史条件下、为了顺利完成企业改制而实施的违反国家政策法律规定的行为,行为人无主观恶意或者主观恶意不明显,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28.组织卖淫犯罪案件中,在具有营业执照的会所、洗浴中心等经营场所担任保洁员、收银员、保安员等,从事一般服务性、劳务性工作,仅领取正常薪酬,且无协助组织卖淫行为的,不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

  

  29.赌博犯罪案件中,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案件,对受雇佣为赌场从事接送参赌人员、望风看场、发牌坐庄、兑换筹码等活动的人员,除参与赌场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以外,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可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设置游戏机,单次换取少量奖品的娱乐活动,不以违法犯罪论处。

  

  30.寻衅滋事犯罪案件中,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二、酌定不起诉

  

  01

  

  概念

  

  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裁量不起诉,是指检察官根据起诉便宜主义对自己拥有的诉权的舍弃而决定不起诉。

  

  02

  

  适用情形

  

  1.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2.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免除处罚的。

  

  03

  

  补充说明

  

  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

  

  3.犯罪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

  

  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终止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7.被胁迫诱骗参加犯罪的;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自首后立功的;

  

  9.犯罪轻微又自首的或犯罪较重而有立功表现的。

  

  三、存疑不起诉

  

  01

  

  概念

  

  存疑不起诉,又称证据不足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从而做出不将犯罪嫌疑人诉至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一种决定。

  

  02

  

  适用情形

  

  1.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必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2.人民检察院对于二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03

  

  补充说明

  

  1.“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含义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1)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2)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5)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

  

  2.对于存疑不起诉的案件,如果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公诉。

  

  四、附条件不起诉

  

  01

  

  概念

  

  附条件不起诉,又称暂缓起诉、缓予起诉等,在我国,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对较轻罪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设定一定的条件,如果在法定期限内,犯罪嫌疑人履行了相关义务,检察机关就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02

  

  适用情形

  

  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应符合以下条件:

  

  1.只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2.必须是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轻微犯罪的犯罪,并且是依法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单处罚金处罚的犯罪;

  

  3.行为人有悔罪表现;

  

  4.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五、特殊不起诉

  

  01

  

  概念

  

  特殊不起诉,是2018年刑诉法修改新创设的一种不起诉,具体指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

  

  02

  

  适用情形

  

  适用特殊不起诉,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

  

  2.犯罪嫌疑人有重大立功或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

  

  3.需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