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003717117

预约

咨询

带你看看郑州律师事务所的辩护流程吧
来源: | 作者:pmo2e0fc6 | 发布时间: 2020-08-07 | 1521 次浏览 | 分享到:
  现在我们生活在一个法治社会,就在很多时候会受到法律的约束和制止,有很多人都不太了解我们生活中的法律知识,今天就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郑州律师事务所的相关知识,希望大家看了以后能够有所收获,感兴趣的朋友快来看看吧。

郑州律师
  
  传统辩护时,对于犯罪构成相对倾向于结构性理解,即按照法条规定,平等地分析、处理每一个要件,如此虽不会出大问题,但同样亦难以获得出彩。或言之,每个要件是否均有可辩之意义?在辩护的创新上,确实也存在“思路决定出路”的实践。
  
  一方面,要尽量减少刑法直接追究处理的可能,转变理念,探索民事处理的方式和路径,另一方面,若确实达到了刑事追诉的条件,也要积极协调办案机关,通过合理方式降低追诉的深度和强度。在某种程度上,新时期的郑州律师事务所辩护律师要兼具“刑民交叉”法律思维。在辩护时,多考量和建议通过用民事、行政手段解决问题,对于“刑法谦抑性”的理解应该进一步拓宽。
  
  郑州律师事务所的辩护律师应结合“谦抑性”原则,一是,建议司法办案机关以化解矛盾,解决债务为核心,协助当事人提出合理的“还款”方案或计划,尽量避免当事人被羁押;二是,遵循教育挽救大多数的原则,从当事人的客观行为、主观认知、情节、地位、作用等方面入手,深入论述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必要性和轻重,建议办案机关要综合评判;三是,根据刑法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标准,突出向办案机关展示当事人的退赃退赔、认罪悔罪等从轻情节,特别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要敢于、善于提出不处罚或不作为犯罪处理的辩护意见。实体性辩护中,中心“圆点”依然是围绕犯罪构成,无论“四要件”还是“三阶层”抑或“二阶层”,作为辩护人,逐一分析每一个构成要件均为必要。
  
  如在一些企业家涉嫌犯罪的案件中,辩护律师应不断提醒办案机关注重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要兼顾企业及其员工的利益,对于一些因历史原因或特定情形下构成的犯罪,要有所区分和有所考量,毕竟法律亦存在局限性和滞后性,人的认识也是在不断变化的,不要轻易动用最为严厉的刑法处罚,更不能利用刑法来插手正当的民事经济纠纷。
  
  关于郑州律师事务所的相关知识就给大家介绍这么多了,感兴趣的朋友可以收藏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