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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篇文章带你领略郑州刑事律师的工作程序
来源: | 作者:pmo2e0fc6 | 发布时间: 2020-07-01 | 1720 次浏览 | 分享到:
  生活在法治社会的我们应当感谢社会的稳定和谐,更应该感谢时刻维护社会稳定的律师工作者们,郑州刑事律师为维护社会秩序辛勤付出,我们应当心存感激,今天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郑州律师的相关工作流程和工作秩序,希望大家能理解他们的忙碌。

郑州律师
  
  程序性辩护与实体性辩护系刑事辩护的“硬币两面”,不能厚此薄彼,笔者固然高度肯定“程序”之价值,亦充分认同“程序性辩护”的进步意义,但仍同时坚持“实体性辩护”的不可或缺性)。在律师业浸淫日久,日益思考辩护的真正价值。从郑州刑事律师刑事专业角度,实体问题始终是当事人核心利益的最终落脚点,当为“本”。
  
  刑法的本质即在于认定行为是否构罪,评价其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进而考量刑罚惩戒之必要性。本文即想作为通过有效的实体性辩护,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探寻合理、有效之方法的一种尝试。诚然,研究该问题的论述著作浩如烟海,笔者之目的仅在于力图完善辩护思路和方法的基本架构,与前文“遥相呼应”,互为补充,构建辩护的“全方位体系”。
  
  无论主观评判抑或客观分析,律师辩护要在当事人、裁判者以及行业自身寻求最大公约数,实现所谓的“有效辩护”,方法即成为关键性问题。或曰,有效为目的,方式为手段。诚如郑州刑事律师程序性辩护和实体性辩护是辩护的“硬币两面”,程序的重要意义不再赘述,此处就再论及实体性辩护如何服务于辩护的有效之目的,亦再探讨实体与程序之关系。
  
  在辩护时,若追求目标是庭审过程中的“滔滔不绝”和“侃侃而谈”,希冀在场面上获得“好效果”,从程序上直接否决相关司法行为,而不注重对于犯罪构成、罪名、量刑等实体问题的剖析论证,脱离现行刑法及司法解释,实不可取。
  
  以程序是否合法为名,直接攻击现行司法制度。人为地割裂程序性辩护和实体性辩护之联系,并采取一些不恰当的方式,应予弃之。辩护人在履职时,应避免程序性辩护的如此“异化”,特别注重对于程序与实体的紧密结合,把握案件之“案眼”所在,系统谋划“有效辩护”之本来意义。
  
  关于郑州刑事律师的相关知识你了解了吗?欢迎大家来探讨留言,感兴趣的话可以私聊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