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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知名刑事律师的辩护流程
来源: | 作者:pmo2e0fc6 | 发布时间: 2020-06-18 | 1761 次浏览 | 分享到:
  如果你还不懂法律的相关知识,那就不懂这个社会的发展态势,等哪天触犯了法律你也不知道,郑州知名刑事律师事务所为大家介绍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大家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社会好公民,现在跟着小编学习一下刑事律师的辩护知识吧。

郑州知名律师
  
  刑事辩护是伴随着刑事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而持续稳步发展的,我国刑事诉讼法以每隔六年左右的频率在进行修正,每次都增添有新的内容,对于辩护制度,可谓日渐更新和完备。总体而言,郑州知名刑事律师辩护的总体大趋势是“多头并进,协同发展”。即审前辩护与庭审辩护并重、治疗式(应对式)辩护向体检式风险防控发展、阅卷为中心向庭外调查为中心的积极有效辩护、一揽子收费模式到分阶段按工作量和单元收费的模式、专门刑事辩护到刑民交叉转化、法庭辩论为中心到调查为中心、单纯对抗式辩护到对抗妥协相结合的方向发展、无罪辩护到多元化辩护形态发展等。可谓基本围绕程序性辩护之内容来展开。
  
  事实上,越来越多的论者和实务应用者都倾向于在诉讼程序上以及执法行为中甚至从制度本身里寻找问题。与实体性辩护不同,程序性辩护是随着人们对程序正义的深入认识和肯定而被日趋重视的一种积极地、“攻击性”辩护形态。此外,“主动”总比“被动”相对要更自在些,对于辩护人来说,控诉机关是属“被动”的一方,必须接受辩护及社会的评价检视);从平衡诉讼来讲,程序性辩护更能提升制度公平性,增强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对于国家机器的合理对抗能力;从综合效果来看,程序性辩护已日益体现出遵循法治、保障人权、公平正义的司法运行内在逻辑,如大量的冤假错案,无不是利用了进化修改后的法律新程序,得以矫枉纠偏,程序性辩护对辩方和当事人的实际效果不断显现。
  
  在郑州知名刑事律师辩护的历史发展脉络中,实体性辩护其实更早于程序性辩护而存在,或者说,实体性辩护才是刑事辩护的本来意义和渊源。由于认识的局限性,从前人们主观上并不太重视法律程序,客观上国家诉讼法制亦不规范健全,辩护人员其实有点“无所适从”或“无从下手”,当然,彼时的辩护能力亦很难与强势、专业的国家机关进行“抗辩”,辩护往往会走向两种极端:一是完全附和司法机关,二是盲目地提出无罪意见。
  
  现在社会是一个讲法律的社会,关于郑州知名刑事律师的辩护知识,小编为大家介绍这么多,希望大家都能够认真了解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