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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刑事律师分享刑事追诉时效的知识
来源: | 作者:pmo2e0fc6 | 发布时间: 2019-07-17 | 1654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现实生活中,刑事案件的起诉期实际上是指追诉的时限。通常,如果超过起诉期限,则不能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一般刑事诉讼时间基于最高院。那么,如果刑事起诉的时限已经过去,我们还能追究刑事责任吗?今天河南刑事律师就来和大家聊聊刑事追诉时效的知识。

河南刑事律师


  我国刑法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以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标准,规定了4个档次的追诉时效。根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定最高刑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2、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3、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根据上述规定,在确定具体犯罪的追诉时效的期限时,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分别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相应条款或量刑幅度,按其法定最高刑进行计算追诉时效期限:


  1、在只规定一个量刑幅度的条文中,应依照该条文的法定最高刑确定追诉时效的期限。


  2、在一个条文中规定有两个以上不同的量刑幅度的,应按与其罪行相对应的条款的法定最高刑确定其追诉时效期限。


  3、如果所犯罪行应当适用的条款的法定最高刑确定其追诉时效的期限。


  以上就是河南刑事律师分享的一些关于刑事追诉时效的知识,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