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员工都不懂,辞职其实并不是那么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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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mo2e0fc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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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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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企业认为员工辞职必须写辞职申请,并且要得到单位的批准,否则就不能辞职,并在实践操作中,常常以不批准辞职的方式,为骨干员工的主动离职设置障碍,但见素律师表示,这实际上是一个典型的认识误区。
许多企业认为员工辞职必须写辞职申请,并且要得到单位的批准,否则就不能辞职,并在实践操作中,常常以不批准辞职的方式,为骨干员工的主动离职设置障碍,但见素律师表示,这实际上是一个典型的认识误区。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辞职,只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并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或同意。在员工提交辞职报告满三十日起,公司与该员工的劳动关系即告解除,员工应该配合公司做好相应的交接工作及按照公司的相关制度办理离职手续;用人单位也应该在30天内及时为员工办理相应的离职和退工手续、工资结算等。如果员工辞职时未办理工作交接或与单位有其他未了纠纷的,单位可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但不能以此限制员工辞职,二者不能混为一谈。
实践中,也有观点认为,很多员工向单位提出辞职时,如果提交的是辞职申请的话,那么只是向单位表达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向,而非单方面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如果用人单位不批准,则双方没有就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员工就不能辞职。但是需要提示的是,事实上理论界及实务界关于该观点仍存有争议,因此,用人单位不能认为员工提交的是辞职申请的就有权不批准;另一方面,员工在向单位表达辞职意愿的形式时,应当尽量选择使用辞职报告的方式,明确履行单方的书面通知义务。
员工能否撤回辞职申请?
员工经常跳槽以追求更好的薪酬待遇和发展空间,法律也充分保护了员工的就业自主权。但是很多时候员工又会因为一时冲动,或者发生工伤或生育等特殊情形,导致在提交辞职申请后又反悔,希望撤回申请并与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此种情况下往往因为单位一方不愿接受反悔员工继续留在企业而发生争议。那么,员工提出辞职后,在用人单位未明确回复前或未满30日前到底能否撤回辞职申请?此问题需要分情况区别对待。
1、如果双方能够协商一致,是可以撤销的。如果用人单位没有针对员工的辞职申请发出书面的解除合同通知书,或者没有开始就员工的工作启动离职交接程序,那么在30日内,双方可以就是否解除劳动合同进行必要的沟通和进一步的谈判协商。此时员工提出撤销辞职,如果双方能够协商一致,依旧是可以撤销的。
2、如不能协商,则不能撤销。因为员工的单方辞职权是一种形成权,无需用人单位同意或批准,自送达用人单位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经用人单位同意或者用人单位出于挽留考虑而对员工辞职有异议,那么员工则可以撤销辞职决定。但用人单位也有权拒绝接受员工提出的撤销辞职决定的请求,并要求员工在这30日内继续履行离职工作交接的义务并如期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双方未达成协商一致,员工就不能撤销辞职申请了。
员工被迫辞职单位有何后果?
现今员工辞职的理由有很多,简单直接类的就是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需要注意的是,员工在辞职报告中若写明因“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缴纳社会保险等而被迫辞职”的,用人单位就需要注意了,员工很可能事后会去申请仲裁,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其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当然,如果用人单位能够举证证明没有主观过错,存在客观情况或可以理解的特殊原因,而员工可能具有主观恶意的情况下,员工的主张也可能不会获得支持。
如何应对员工的“不辞而别”?
在以往传统的劳动用工模式中,存在“自动离职”这样的解约形式。不过,对于目前劳动关系的解除和终止而言,不存在“自动离职”这一说法,即使用人单位在企业规章制度或双方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自动离职”的情形也很难获得认可。无论是用人单位或员工因何种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有解除或终止的行为。因此,即便员工不辞而别,用人单位也不能置之不理。
对于此种情况,建议用人单位注意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及时了解并确认员工发生不辞而别的行为,如向员工有效地址发送上班通知书,固定缺勤事实,并尝试通过邮件、电话及短信等多种方式联系员工;第二,及时解除劳动关系,即如员工仍无任何回复,或拒绝返岗上班、也不配合办理离职手续的,考虑根据公司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以员工旷工构成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有效送达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第三,及时办理其他离职手续,包括工资的结算和支付,档案及社保的转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