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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知道郑州刑事律师的辩护流程吗?快来看看吧
来源: | 作者:pmo2e0fc6 | 发布时间: 2020-07-02 | 1726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稳定和谐的环境中就不需要懂得法律的常识了吗?你错了!只有懂法、知法,才能够真正做到守法、用法,小编之前有幸了解过一些郑州刑事律师的相关知识,今天就分享给大家,和大家共同学习一下郑州律师的相关知识吧,大家快拿起笔记记下来吧。

郑州律师
  
  从整体来看,郑州刑事律师实体性辩护主要围绕行为的构成认定(构罪)和惩戒幅度(量刑)展开。本文非对刑法本体及犯罪论体系之探讨,而着眼于辩护律师在几种情形下的辩护方法运用,通过检讨以往的传统辩护手段,提出若干思路和建议,希冀刑事辩护界更为关注犯罪的实体性辩护。
  
  历来构罪要件都分为主观和客观,司法实务部门在探讨一个行为是否构罪时,基本会围绕“行为人客观上…,主观上…,因此…”的结构展开。然而在传统的“四要件”体系中,主客观要件并驾齐驱,无先后之分,由此就容易产生定性偏差的可能。辩护律师在了解、审查案情时,应特别重视主客观顺序的问题,其方法就是摒弃主观为先的评判理念,减少错误的构罪认定。若从客观要件优先进行评判,即先从客观上考量某甲利用了快递员职务的便利进而窃取到财物(其入职行为并非诈骗罪或盗窃罪的构成要素),再从主观上判断有无非法占有的故意,显然这时,某甲可构成职务侵占罪,但金额又难以达到追诉标准,最终认定其不构成犯罪。一来一去,两者差距甚大。可见,客观判断优先,既是“三阶层”或“二阶层”论的基本方式,又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还可以是辩护律师作无罪或罪轻辩护的恰当路径。通过该种论理,将实体法律问题层层剖析,相信司法机关亦更容易接受,最终实现有效、精细之辩护。
  
  客观判断当然不仅仅有利于“出罪”,律师之目的亦不是只为当事人开脱,而应积极寻求正当化的“出罪”事由。这里需要廓清的是,客观判断仅指司法认定过程中的评判方法,是第三方对于行为本身是否构成犯罪的事后评价。对于行为人而言,特别是在对故意犯罪的认定中,我们还应坚守客观行为与主观故意的“同时原则”,即强调构罪的行为与构罪的故意必须同时存在,此时才成立(故意)犯罪,这既符合法理,又符合常情。
  
  以上就是关于郑州刑事律师的辩护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有需要的朋友可以收藏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