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刑事律师告诉你该怎么为自己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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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mo2e0fc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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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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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在不断进步,我们也应该随之发生变化,对于郑州律师的法律知识我们应当更加熟悉,那么今天小编就给大家讲解一下有关郑州刑事律师的辩护知识吧,希望在以后的生活中可以对大家有所帮助,知道法律规定的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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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从实体上论,所谓精细化辩护,应着眼回归于刑法体系及其根源,从刑法最根本的所在寻找有效辩护之路径。申言之,要通过挖掘我国刑事实体法的基本概念、规则内涵、基础架构,结合犯罪论体系,探索出符合我国理论与实务的刑事辩护新方法。至于刑事实体法之源,理论界素有德日法系说、苏俄法系说之争。总归而言,我国属大陆法系应为学界和实务界之通识,固然,我国亦有社会主义刑法之本质,亦可表述为兼具大陆法系特质的社会主义法系。具体再到德日和苏俄,理论界一直争论不休。
2009年的国家司法考试首次引入了“三阶层犯罪论体系”概念,进而引发极大争议,后又回归至“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有观点认为,无论是德日的“三阶层”、“二阶层”,还是苏俄的“四要件”,主要仅存在于法律考试中的运用,并不影响法律解释和实务办案操作。实则,目前较多新的观点新的研究都已采德日“三阶层”或“二阶层”理论,但在实务中,却基本还是坚持“四要件”之构成理论,这既是传统,也是现实。
笔者以为,无论德日的“三阶层”、“二阶层”,抑或苏俄的“四要件”,其理论内涵均博大精深,十分丰富,较多方面确有共通之处,许多时候亦不影响实务办案,这或许也是理论与实务依旧持续存在“两张皮”的深层次原因。作为刑事律师而言,即使使用司法机关的“四要件”理论来应对(客观上也是常态),并不是就已辨无可辨,反而还是有较多实体问题值得细究和辩驳,如因果关系、共犯、加重情节、作为与不作为等。
概言之,郑州刑事律师辩护首先应遵循的是法律条款(含司法解释),法理是对法律条款的解释与理解,具体法律学说可以不尽相同,但法条和法理是始终一致的,故律师应着眼于法条与犯罪行为之本身,将法律问题技术化,通过技术层面的专业分析与解释来阐述自身观点,进一步强化对各类实体问题的研究。其实不管运用何种理论或学说,只要在逻辑上能够成立,并符合法条之精神,立论、结论能够自圆其说,排除矛盾,则均是可以接受的。
在结构相对更为精密、精致,理论相对更为饱满的“三阶层”或“二阶层”犯罪体系论中,可以寻找出辩护之思路或观点,并加以转化运用,成为实体辩护之“利器”亦为可行。在此,笔者尝试举若干实体问题辩护的应用,以期达到抛砖引玉之效果。
以上就是关于郑州刑事律师的辩护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感兴趣的朋友可以收藏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