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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触犯信用卡诈骗罪
来源: | 作者:pmo2e0fc6 | 发布时间: 2018-11-03 | 3791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情回顾】

  (提示:案情内容中所涉及人员均为化名。)

  2012年3月4日,被告人陈某从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申领信用额度为十万元的信用卡一张,持卡后开始透支消费,其于2014年10月25日最后一次还款6500元后,不再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经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后仍不归还,截止2015年9月16日公安机关立案时,被告人陈某累计透支本金9万多元,2015年10月11日被告人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6年5月25日,郑州市某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向郑州市某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现场】

  在庭审现场,某人民检察院和陈某的代理律师李峰律师和刘方方律师进行了现场辩护,他们各自的主张及法院的认定如下:

  Ø 检方控诉:

  检察院根据提交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Ø 李峰律师和刘方方律师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陈某在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具有还款能力,其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具体辩护意见及法律的运用如下:

  1. 被告人办理信用卡的目的是为了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周转和个人消费之用,并且透支的全部款项也确实用于经营和个人正常消费,没有用于挥霍或其他非法用途,之后是因为经营不善、亏损严重的客观原因而直接导致没有如期足额偿还透支款,但被告人陈某对该透支款项始终是认可的,并且一直在陆续偿还或准备偿还,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 被告人在透支以后从未想过不偿还欠款,一直积极与银行催收人员沟通,去无奈与经济状况恶化,双亲年迈多病,导致无法及时归还。到案后,家属积极奔走借款代为偿还了欠款,客观上并没有给被害人造成大的损失,即使构成恶意透支,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可知,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本案被告陈某并没有主观恶意,客观上也没有造成大的损失,更不应给予处分。

  3. 本案被告只因为将资产变卖用于还款的时间有延迟,便将持卡人定为信用卡诈骗,无论从情感上还是还款积极性上,都是一种打击。截止2014年10月前,持卡人一直都在还款,信用记录也良好,只是因为家中双亲年迈多病,经济状况恶化导致资金周转困难,但其积极主动与银行催收人员沟通解决,并承诺还款,试图变卖资产,并不是消极逃避。

  综上,本案的被告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具有还款能力,其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Ø 法院对辩护人辩护意见的采纳情况:

  1. 被告人陈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关于公诉机关的此意见,予以采纳。

  2.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陈某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的意见,经当庭查证属实,该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

  法院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

  Ø 【见素律师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