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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概念上分析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
  务关系和雇佣关系,有很多人会弄混,或者就认为两者是相同的。其实不然,在自然人之间,雇佣关系中的雇主民事责任要重于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的一方。这是为什么呢?见素律师就从五个方面来谈一下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


见素律师


  但单从概念上去分析,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量:


  一、关系主体是否确定。在劳务关系中,劳务关系的双方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其双方主体比较多元化;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只可能是自然人,不存在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作为雇佣关系中的雇员。


  二、主体地位是否平等。劳务关系主体之间只存在经济关系,劳动者自主提供劳务服务,用工者支付报酬,彼此之间不其他存在人身隶属关系或人身依附关系。因此,双方地位平等。在雇佣关系中,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九条第二款对“从事雇佣活动”的解释可知,雇员必须根据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所以,雇员要接受雇主的管理,服从雇主的指挥,双方之间存在着一定的隶属关系与人身依附关系。


  三、工作条件由谁提供。劳务关系中的劳动方一般只提供简单的劳动力,在需要生产工具时,也是自备,工作场所根据提供劳务的需要随时变动;雇佣关系中,雇员一般在雇主指定的工作场所,利用雇主提供的生产资料进行社会劳动。


  四、关系存续期间长短。由于劳务关系中,劳务需求方所要求的劳动服务往往并不复杂,一次性或在某一特定期间就可以完成。在劳动方完成与用工方约定的劳务后,双方关系就自然解除。因此,劳务关系的存续时间比较短;而雇佣关系因为雇主所需要的劳务量相对比较大,技术含量也要高于劳务关系,因此,雇佣关系的存续期间要长与劳务关系。


  五、受国家法律干预程度。劳务关系只涉及经济关系,劳务关系双方签订合同时,遵循《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的平等、自愿和公平原则进行。法律并没有苛求用工方必须履行为劳动方提供劳动保护和安全的义务。在雇佣关系中,雇员与雇主的关系除了受《合同法》调整,同时,雇主还必须保证雇员的劳动安全,否则,在雇员因从事雇佣活动遭受人身损害,无论雇主是否存在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雇主在获得对雇员劳动管理指挥权时,自然也应该履行期劳动保护和安全的义务。这样就是开始为什么说雇主民事责任要重于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的一方了。


  正确区分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对公正审理两类案件具有重要的审判指导意义,那么以上就是概念上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大家是否明白了呢?好律师就拼好服务,见素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领域、民商事诉讼领域及公司治理、企业并购等非诉领域,全力为客户提供全方位、迅捷可靠的法律服务!如果你有这方面的需求,欢迎拨打我们的服务热线:0371-68877882,0371-6883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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